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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与覃文否、覃桂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覃文否,覃桂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6民初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环江县思恩镇桥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陈彦铭,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俊霖,居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覃文否,系本案借款人。被告覃桂农,系本案担保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环江支行)诉被告覃文否、覃桂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力锐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诚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业银行环江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俊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文否、覃桂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环江支行诉称,被告覃文否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元,2012年8月2日我行向覃文否授信50000元并与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号为45020120120065821,约定借款用途为种植种桑养蚕,贷款种类为授信三年期可循环、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的农户小额贷款,被告覃桂农为被告覃文否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自助循环贷款共计6笔总金额为90000元,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均已还清贷款本息。后又于2014年8月15日自助循环借款30000元,2015年8月15日到期;2014年8月16日自助循环借款20000元,2015年8月16日到期。以上贷款共计2笔,贷款金额共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仅偿还贷款利息107.49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覃文否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贷款利息6270.62元,而被告覃桂农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为保全国家信贷资产不受损失,特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覃文否清偿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270.62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往后另计),2、判决被告覃桂农承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覃文否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身份证、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证明被告覃文否向农行借款的事实以及被告覃桂农向被告覃文否提供担保的事实;2、覃桂农身份证、收入证明、保证承诺书,证明被告覃桂农为被告覃文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3、覃文否农户小额贷款余额及利息清单,证明被告覃文否尚欠农行贷款本息的事实;4、覃文否农户小额贷款清单及贷款明细清单,证明被告覃文否截止2015年11月25日止仅支付农行利息107.49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覃文否尚欠农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6270.62元的事实。5、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被告覃文否尚欠农行贷款的事实;6、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证明被告覃桂农不履行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覃文否、覃桂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覃文否原告农业银行环江支行递交《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为50000元,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2012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覃文否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20065821),同日被告覃桂农也在该借款合同上的“担保人”栏处签字确认,该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桑养蚕,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1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6个月;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3、还款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5、合同第6.2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时,合同还就其他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覃文否于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向原告自助循环贷款6笔金额合计为90000元,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均已还清贷款本息。之后,被告覃文否又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自助循环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8月15日到期;2014年8月16日,被告覃文否又向原告自助循环借款20000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8月16日到期。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覃文否于2015年11月25日仅偿还原告的贷款利息107.49元,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6270.62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合计56270.62元,由于被告覃文否未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被告覃桂农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覃文否偿还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6270.62元以及往后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计付),同时由被告覃桂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环江支行与被告莫东东、莫胜快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农业银行环江支行依约向被告覃文否发放贷款本金50000元后,被告覃桂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覃文否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覃文否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桂农作为借款保证人,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期限届满,在被告覃文否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被告覃桂农也未尽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覃桂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文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8月16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并应扣减已支付利息107.49元);被告覃桂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覃文否、覃桂农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力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诚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