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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与被执行人王强、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雨强,王强,盛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薛雨强。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盛小强。申请执行人薛雨强与被执行人王强、盛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强、盛小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小强所有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损毁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