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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邱海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83号原告邱海燕,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段宝山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剑,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龙,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燕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海燕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燕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邱海燕承担。审判员  鲍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