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郭静慧与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郭静慧,女。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申请执行人郭静慧与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延边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州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与申请执行人郭靖慧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支付申请执行人郭靖慧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未鉴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0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522—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存款12143元。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2217.7元。2016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522—2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存款12143元的冻结。同年4月22日,本院将执行款2221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人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