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利春与袁国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春,袁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号申请执行人孙利春,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国财,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利春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利春与被执行人袁国财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孙利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耕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