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与梁劲、周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梁劲,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刘建权,主任。被执行人:梁劲,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7238。被执行人:周英,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724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10)高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梁劲、周英要共同偿还借款188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劲银行的存款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粤0981执恢4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劲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江信用社的账号【80×××79】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