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与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114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红太阳石材城临街区532-3号。经营者:陈孟铝,系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裴敏,系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宇济商贸城新8栋2楼。法定代表人:丁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以其与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220元,均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金瑞石材经营部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