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国,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毅,王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655号原告王云国,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2367094311588。法定代表人汤刚。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幢7楼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00000006334。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智,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王毅,女,汉族,居民。被告王平,男,汉族,居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云国与被告奉节县渝夔交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毅、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云国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云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王云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