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静与郑大展、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郑大展,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85号原告黄静,男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大展,男。被告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路39号左岸青园B栋1单元9层9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一楼。负责人:陈日荣。委托代理人严俊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原告黄静诉被告郑大展、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2568.5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 判 长 郑召华人民陪审员 彭 婷人民陪审员 梁 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荣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