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0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邵珺与邱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珺,邱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506号原告:邵珺。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鸣九,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逢喜。原告邵珺与被告邱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珺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逢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珺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6月10日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到期后被告拒绝支付借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邱逢喜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邱逢喜出具借条,注明向邵珺借款2万元,2015年6月10日前归还。现因邱逢喜未归还借款,邵珺多次催款未果,至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2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认定。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逢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邵珺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邱逢喜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新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