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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建勇、李新凤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勇,李新凤,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77号原告张建勇。委托代理人孙国屹,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凤。委托代理人孙国屹,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增兴窑村。法定代表人丁恩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勇、李新凤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勇、李新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勇、李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881元,减半收取98940.5元,由原告张建勇、李新凤负担。审 判 长  安丽霞审 判 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于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彦彦速 录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