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诸风峰与缪德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风峰,缪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57号申请执行人诸风峰。被执行人缪德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风峰与被执行人缪德维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诸风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诸风峰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风峰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