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兴斌与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斌,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349号原告张兴斌。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负责人乔炜,该餐厅经理。原告张兴斌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现停止营业,其负责人乔炜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其目前的具体住址,且不在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被告武威市凉州区阿乔烧烤餐厅现停止营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负责人乔炜的具体住址,本院亦无法查找到其住址,且原告不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