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晁保国等与郑康叶等排出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保国,张海芹,晁现印,郑康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02号原告晁保国,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张海芹,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晁现印,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康叶,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保国、张海芹诉被告晁现印、郑康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晁保国、张海芹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保国、张海芹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保国、张海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晁保国、张海芹负担。审 判 长 黄 敬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人民陪审员 袁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