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874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