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雷雷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雷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雷雷,无业。2011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雷雷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雷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雷雷窜至青田县鹤城街道体育馆路16-1号楼下,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路虎牌助力车盗走,后其将车推至塔山路与鹤城东路交叉路口处停放,并购买了螺丝刀等工具用于发动助力车。当被告人黄雷雷返回塔山路与鹤城东路交叉路口处取车时,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公安。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1820元人民币,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雷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螺丝刀1把、扳手2把,被告人黄雷雷的身份信息、侦查终结报告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购车收款收据复印件、(2011)乐刑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黄雷雷的供述与辩解,青价认(201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黄雷雷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雷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黄雷雷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雷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扳手2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熊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圣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