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龙与叶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叶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47号原告张龙,男,生于1991年1月20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锡信,男,生于1961年1月10日,住章丘市,系原告同事。被告叶帅,男,生于1995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于延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世民,生于1995年11月4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叶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自愿申请撤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