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杨兴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柏成成,杨兴宇,曲兴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938号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系副经理。被告柏成成,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杨兴宇,现住白城市被告曲兴超,(未到庭)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柏成成、杨兴宇、曲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柏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0日,被告柏成成从原告处购买雷沃4YZ-5A1玉米收获机1台,被告柏成成已经交付了大部分购机款,尚欠84000元,协议中担保人是被告杨兴宇、曲兴超。同时被告柏成成出具借据一枚,记载被告柏成成尚欠84000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逾期按照每月1.2%的的利息计算利息,担保人也是杨兴宇、曲兴超。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柏成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4000元及利息;2、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柏成成辩称,是这个数额。借据上是84000元,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秋天还款。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未答辩。现根据原告的陈述集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告的还款时间。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和事实,庭审中出示了购销协议一份、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柏成成、杨兴宇、曲兴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举证情况及本院重点查明事实,综合评判如下:2015年8月20日,被告柏成成在原告处购买雷沃4YZ-5A1玉米收获机1台,双方签订了购销协议,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是担保人。同时被告柏成成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剩余购车款84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是担保人,约定逾期按照每月1.2%的利率计算利息。庭审过程中,被告柏成成均承认上述事实,本院对原告出具的购销协议和借据均予以采信。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成成签订购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柏成成应该按照购销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柏成成对尚欠84000元的购车款出具了借据,且被告柏成成承认欠原告购车款84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柏成成支付原告购车款8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月利1.2%的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对于利息的请求未超过年利率24%,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故对于原告请求按照月利1.2%的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还款日期2015年10月30日至起诉之日止利息应为4536元,(84000x4.5x1.2%)。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购销协议和借据中被告杨兴宇、曲兴超虽然是担保人,但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购车款84000元及利息4536元。二、被告杨兴宇、曲兴超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被告柏成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