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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29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梁玉萍与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萍,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9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梁玉萍,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8966-X。法定代表人胡世金,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郪江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