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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德江与郑卫忠、姜长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江,郑卫忠,姜长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江,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郑卫忠,男,汉族,住文登区。被执行人姜长聚,男,汉族,住文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188号调解书,裁定郑卫忠、姜长聚偿还王德江37321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卫忠、姜长聚的房产、车辆暂无法处分,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18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梁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