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侯振兴与淄博银河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兴,淄博银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601号原告:侯振兴。被告:淄博银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法定代表人:陶明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兴与被告淄博银河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