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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荣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二终字第6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荣侠,又名苗海军,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原庆云县东辛店乡教办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荣侠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荣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荣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荣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荣侠自愿要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荣侠撤回上诉。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铎审 判 员  孙文成代理审判员  郭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