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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五松镇龙祥木材经营部与纪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五松镇龙祥木材经营部,纪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五松镇龙祥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林清宝。被执行人:纪腊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老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腊生银行存款830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