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国锋犯开设赌场罪、绑架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锋,曾用名徐国峰,农民。曾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7年3月17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起,被告人徐国锋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小赭村“万佑皮塑厂”、夏履镇清坞村“神怡绣品厂”等地,多次组织社会人员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月14日,王修备(另案处理)加入该赌场并成为股东。至同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计抽头获利14000余元,公安民警还从参赌人员处当场扣押赌资共计132937元。另查明,被告人徐国锋于1999年5月1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13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于2012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男性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讯问笔录、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王修备、沈阿根、张雪娟、王素英、胡尧策、冯成栋、郎克俊、孙华、丁世恩、吴军、高金木、泮森阳、蒋华华、韩玉喜、秦家鑫、陈丽惠、廖加付、毕凤侠、陈志安、沈建平的证言及王素英、沈阿根、郎克俊、毕凤侠、陈志安、沈建平、陈丽惠、丁世恩、吴军、孙华、蒋华华、韩玉喜、秦家鑫、冯成栋、高金木、泮森阳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锋在前罪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国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国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国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个月零二十六天(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国锋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娅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