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白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和朋友李某分别驾车行驶至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与广东路交口,二人停车时与过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因停车挡路之事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撕扯,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致其鼻部、眼部受伤。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双方带走审查。2015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传唤到案。案发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眼钝挫伤,左眶前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眶爆裂性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外伤,软组织挫伤,表皮裂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4、王某,4、李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陈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忠志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