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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树桐,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村民委员会在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农经站的款项12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