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文书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57号罪犯李文书。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摩托车。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0分。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