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兵团与周航海、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867号原告孙兵团。被告周航海。被告吕佳佳。原告孙兵团诉被告周航海、吕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兵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兵团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周航海向其借款6万元,口头承诺15日内归还。后被告周航海久拖未还。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周航海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两人催要借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1、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航海、吕佳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周航海向原告孙兵团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其妻子杨小慧账户向被告周航海转账6万元。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周航海一直未予偿还。2015年12月14日,被告周航海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5年3月30日借孙兵团款项计陆万元整(¥60000)”,定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被告周航海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予以确认。还款时间届至后,被告周航海未及时偿还款项,遂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转账记录、户口登记卡及我院依法调取的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航海向原告孙兵团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现已逾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航海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周航海与吕佳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航海、吕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航海、吕佳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兵团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马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