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韩炳英、梁福平等与交口县桃红坡镇吉子沟村民委员会子巷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炳英,梁福平,梁福安,梁裕,交口县桃红坡镇吉子沟村民委员会子巷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保4号申请执行人:韩炳英。申请执行人:梁福平。申请执行人:梁福安。申请执行人:梁裕。被申请执行人:交口县桃红坡镇吉子沟村民委员会子巷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马峰保,村民小组长申请执行人韩炳英、梁福平、梁福安、梁裕与被申请执行人交口县桃红坡镇吉子沟村民委员会子巷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炳英、梁福平、梁福安、梁裕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1255000元存款。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交民初第2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交口县桃红坡镇吉子沟村民委员会子巷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2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30执保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