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X与杨中广、沈祥利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中广,沈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080号原告XXX,男,住柘城县。被告杨中广,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沈祥利,男,住柘城县。原告XXX诉被告杨中广、沈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红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杨中广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祥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为子女婚嫁到原告处购买家具共计9000元,被告杨中广承诺支付该款,并付给原告5000元,下欠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予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4000元家具款。被告杨中广、沈祥利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杨中广之子和被告沈祥利之女订婚,被告沈祥利到原告处买家具作为其女儿嫁妆,当时家具总额是9000元,被告杨中广承诺支付该款,并支付了5000元,下欠4000元说以后再给。后原告找被告杨中广、沈祥利多次催要所剩欠款均被拒绝。2016年2月29日原告XXX向被告杨中广索要欠款时和被告杨中广之妻发生了冲突,并引起打架,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中广、沈祥利因其子女订婚到原告XXX处购买家具计款9000元,被告杨中广承诺支付该款,并支付5000元,下欠原告4000元,事实清楚,对于该事实,被告杨中广之妻王秀兰在牛城派出所2016年2月29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能够印证,因此下欠原告XXX家具款4000元,应由被告杨中广偿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中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XXX偿还欠款4000元。二、驳回原告XXX对被告沈祥利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中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