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胡思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胡思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35号申请人李伟,个体户。被申请人胡思科(胡双全),个体户。申请人李伟因被申请人胡思科向其借款10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胡思科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思科名下的轿车一辆。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思科名下的苏C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