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1244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岚、樊元(实习),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华,执行董事。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15-1。法定代表人:莫华平,执行董事。被告:李武华。被告:叶金琼。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1月5日为176605.28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万元;2、原告对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画水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18-**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7日,原告前身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黄田畈信用社与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财产清单各1份,约定以抵押人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画水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18-16号)为抵押人自即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对包括但不限于最高融资限额165239**元内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设定与其他担保为同一顺序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7日,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即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月利率7.579166‰、按月付息、如涉讼由借款人承担代理费并由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放贷后,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1月5日,共结欠借款本金500万、利息176605.28元,贷款人为本笔借款的催收支出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另查明,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原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债权债务均转由原告承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1月5日为176605.28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对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画水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93元,由被告东阳市江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阳市亿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李武华、叶金琼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