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207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原告黄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于2016年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系网上认识,且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欺骗,现原告对被告已不再有信任念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为主���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洪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其他重大矛盾和原则分歧,夫妻感情还未至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互尊互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彼此宽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洪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