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丰某故意伤害案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丰某与赵某电话邀集吴某、王某、陈某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长春路“计划鸡汤面叶店”内对浦某实施殴打,致使浦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浦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丰某与赵某(已判刑)电话邀集吴某、王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利辛县城关镇长春路“计划鸡汤面叶店”内对浦某实施殴打,致使浦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浦某的伤情为轻��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丰某已赔偿被害人浦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丁某、胡某等多人证言,被害人浦某的陈述,被告人夏同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伙同赵某、吴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丰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凡 楠人民陪审员 王凤芝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