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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月兰与被告雷婷青、秦冯玮、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兰,雷婷青,秦冯玮,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62号原告林月兰,女,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峰、李磊,西安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婷青,女,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秦冯玮,女,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兰与被告雷婷青、秦冯玮、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月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月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林月兰承担。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