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032号原告:柴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魏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