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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032号原告:柴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魏某某,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