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景水与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水,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872号原告:景水,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亮,镇长。第三人: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国珍,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水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