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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景水与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水,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872号原告:景水,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亮,镇长。第三人:榆树市弓棚镇十二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国珍,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水与被告榆树市弓棚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