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岑春风、黎传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春风,黎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立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廷华,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映忠,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岑春风,男,1980年7月2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黎传莲,女,1985年3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春风、黎传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0290元,并承担申请费94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琪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