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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07号罪犯陈某,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生,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明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6年5月29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