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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世强与李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强,李兴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279号原告:董世强,男。委托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强与被告李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世强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