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世强与李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强,李兴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279号原告:董世强,男。委托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强与被告李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世强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