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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俞军群与施忠芳、吕小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军群,施忠芳,吕小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4389号原告:俞军群。被告:施忠芳。被告:吕小钟。原告俞军群为与被告施忠芳、吕小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并自2015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军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忠芳、吕小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9日,被告施忠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至2014年11月8日。借款发生后,被告施忠芳仅按月利率3%支付了至2015年3月8日前的利息,剩余款项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忠芳、吕小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军群借款7万元并自2015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忠芳、吕小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