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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鲍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889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张金英、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原告鲍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诉称,2011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原告在衡水上班,被告在山西上班。双方见面的机会很少,只是通过电话、上网联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在本市生活,被告在外地,我们还是聚少离多。去年发现被告对我很冷淡,后来我发现被告和别的女人有了婚外情。我从被告的手机中发现了被告和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并打印了下来。第三者是被告的同事,现在在被告的单位被告和第三者的事人人皆知。被告没有因为他出轨的行为对我由丝毫的愧疚之意。我忍无可忍,无奈提起离婚之诉。离婚后,我要求抚养孩子。因为孩子出生后就是我抚养,被告经常在外对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又因为被告品行不端,对孩子的成长会有不良的影响。在财产分割方面,因被告有过错,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综上,因被告出轨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2100元;3、财产依法分割(详见清单);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并未在高碑店市生活,一直在衡水上班,孩子应该归我抚养;原告说我对她冷淡,是因为原告有××,我有证据;我有两台电脑,一台在办公室大家都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我的聊天记录,原告神经衰弱所以很敏感,我们会经常闹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称被告有第三者,为此向法庭提交QQ聊天记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是别人用自己的QQ号聊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鲍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