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财保131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容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容,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1313之一号异议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后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511725210757175H法定代表人廖小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荣,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异议人: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5100006823971127法定代表人冉茂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容,女,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杨万富,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刘洲,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容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容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勇以四川省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开江县长岭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道路下欠被告赵勇的工程款100万元、以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承包的渠县2013年6个重点乡镇连接路建设项目下欠被告赵勇的工程款20万元、以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计算风貌提升工程项目下欠被告赵勇工程款200万元、以四川省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渠县有庆镇平滩村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下欠被告赵勇的项目工程款50万元、以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下欠被告赵勇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郑容自愿提供其私人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屋(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和私家车川×及张建平所有的位于通川区住房(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号)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郑容的申请,冻结了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计算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在开江县普安镇财政所的应收工程款200万元和位于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在渠县投资管理代建办的应收工程款300万元、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承包的渠县2013年6个重点乡镇连接路建设项目在渠县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0万元、四川省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开江县长岭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道路工程项目在开江县长岭财政所的应收工程款100万元和承包的渠县有庆镇平滩村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在渠县水务局的项目工程款50万元。裁定送达后,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计算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和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不是赵勇的款项,赵勇在该两项过程中仅是项目管理人,冻结的款项并非赵勇的应得收益,且申请人郑容与被申请人赵勇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异议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联,要求立即解除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以渠县2013年6个重点乡镇连接路建设项目下欠的工程款20万元不属于赵勇个人款项,赵勇在本项目中不享有任何股份,申请人郑容的申请查封冻结是错误的为由,要求解除冻结,申请人郑容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予以赔偿。本院先后于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经听证查明: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建筑风貌提升工程项目系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系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渠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申请人赵勇仅是两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郑容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项目是被申请人赵勇投资。故,申请人郑容申请冻结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计算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在开江县普安镇财政所的应收工程款200万元和位于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在渠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300万元错误,应予以解除冻结。渠县2013年6个重点乡镇连接路建设项目系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赵勇不是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也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申请人郑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项目是被申请人赵勇投资。故,申请人郑容申请冻结四川省南兴路桥工程公司在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错误,应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郑容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建筑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在开江县普安镇财政所的应收工程款、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在渠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和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在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错误。异议人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四川省乾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开江县普安镇宝泉塔片区建设风貌提升工程项目在开江县普安镇财政所的应收工程款200万元和渠县东区消费站建设项目在渠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的应收工程款3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四川南兴路桥工程公司承包的渠县2013年6个重点乡镇连接路建设项目在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洪胜审 判 员 王守坤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