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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施俊德诉被告王玉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俊德,王玉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94号原告施俊德,男。被告王玉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俊德诉被告王玉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施俊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俊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俊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施俊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由施俊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