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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战绪义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德、刘炳富、王馨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绪义,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德,刘炳富,王馨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222号原告战绪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驻地。被告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海尔大道天和小区网点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张敬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洪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炳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馨悦,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诉称,2012年间,被告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胶州市里岔镇敬老院工程,该公司铺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洪德、刘炳富将该工程包给原告,原告按要求找人组织施工,并于2013年8月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由被告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王馨悦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劳务费55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5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炳富、王馨悦送达,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也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绪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传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