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大汉酵素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79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汉酵素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1幢493室。法定代表人黄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广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仁利与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大汉酵素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证据尚未组织完全,先向法院撤回起诉,待证据组织完毕后再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刘仁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