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66号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王庄村村东1排3号。负责人郑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校,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中央北大街路西1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79905673F。负责人穆利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