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平平与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平,陈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334号申请执行人许平平,男,1974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67年6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许平平与被执行人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平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通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泽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满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