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郭召万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召万,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军,任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03行初13号原告:郭召万。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军。第三人:任雪梅。上述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冠,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召万与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军、任雪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郭召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召万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召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召万负担。审 判 长  王 鸿人民审判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慧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