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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家林 杨水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冰,局长。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4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黔2628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如下义务:1.被征收人潘某某、杨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合计19792.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7.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坪分社有存款、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坪分社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依法划拨。��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某某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坪分社的存款壹仟柒佰元整(小写:1700.00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账户上。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坪分社的存款壹佰元整(小写:100.00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启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清茂 更多数据: